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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5-25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做好我区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是我区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在龙岗区;

(二)申请企业应拥有现代化的组织架构、经营模式和经营手段,符合深圳市及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导向;

(三)申请企业属于创作研发型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不少于100万元;申请企业属于中介服务型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不少于100万元;申请企业属于生产型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不少于1000万元,且上年度实际纳税总额不少于100万元。

第四条 主营业务属于我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领域,或对完善我区文化创意产业链起关键作用的创作研发型、中介服务型文化企业,暂未达到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酌情认定为重点文化企业。由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称号的龙岗辖区企业,经区文产办备案后自动成为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的企业须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证明书。

(三)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各种专业认定资质证书和获奖荣誉证书等。

(六)有利于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申报、评审及认定程序:

(一)采用“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申请企业登录相关网站下载《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请书》,连同其他需提供的书面材料一起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区文产办。

(二)区文产办根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安排组织专家现场考察评审。

(三)区文产办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和现场考察评审意见拟定重点文化企业入围名单。

(四)区文产办召开办公会议,对重点文化企业入围名单进行讨论研究,确定预选名单。

(五)区文产办将重点文化企业预选名单在龙岗区政府在线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文产办授予“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七条  每年年底前对经认定的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的运营情况实行年审考核制度。认定未满1年的重点文化企业可不参加年审。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区文产办审核:

(一)《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年度考核表》。

(二) 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

第八条 如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重点文化企业资格:

1、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或有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2、偷税、骗税、抗税或逃避追缴欠税;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4、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

5、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或银行的诚信系统中有严重失信记录;

6、未年审逾期超过一年;

7、企业连续两年未达到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

8、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新的主营业务不符合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导向;

9、不接受年审考核;

10、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九条  经认定的文化企业若发生变更行为,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区文产办,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文产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